在看健保法, 覺得寫這法的人前後關係都沒弄清楚, 漏洞一堆....(研究精神上身~)

總算可以理解媒體報導的幾個特點:
1. 健保補充保費就是以「稅」為處理方式。
2. 健保局(或衛生署)可能跟稅捐單位不合,所以健保補充保費很多設計是以「稅」來計算,但是稅捐單位不代收時,這種處理工作健保局也轉嫁給"投保單位"或"扣費義務人", 造成一般機構行政負擔.

比較一下:

健保法第31條「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四倍部分之獎金」

請試著推論出「1. 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=(全年累計獎金-(投保金額)×4倍)
2. 本次獎金與累計超過4倍投保金額之獎金比較,以較小之金額為獎金之費基
3. 補充保險費=獎金之費基×2%
獎金之費基超過1,000萬,以1,000萬元計算。」(健保局的算法)

如果推不出來, 要以「稅」來想才容易懂:
所得稅 = (全部所得 - 免稅額 - 扣除額) * 稅率
補充保費 = (全部薪資(含獎金) - 基本薪資(已經繳過一次基本保費) - 扣除額(4倍的投保金額)) * 補充保費費率

而如果是由稅捐單位代扣, 跟所得稅一起繳, 那就很容易理解為什麼會有"全年累計"這種事, 但稅捐單位不代扣時, 健保局又把責任轉嫁給投保單位, 就會造成投保單位的人員負擔增加, 但健保局又不一定能稽核的情況.

原本光獎金就想了 4 種可能, 而健保法及細則都沒寫, 健保局的說帖也沒有提到這麼細, 後來才在新聞媒體找到.